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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信報 12月23日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穩定的法律制度,上上下下沒有尊重法治的傳統,就無論這個國家立了多少條完整的法律,都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亦可以說不是文明的國家。港人在有點無奈的情況下討論基本法,努力在有限的時空之間爭取最多最大程度的民主,為的是不希望生活在一個無法度、無規律的制度中。我們不單布望個人的財產、努力成果得到法律的確認,更希望人身自由有保障,進而在政治權利上亦有公平而合理的保障,這其實只是很低很合理的要求。

港人的回歸是被迫的,港人的恐共、拒共是發自內心的。這不單是大多數市民的心態,亦是大資本家的想法,更是表面上對一國兩制有信心、對香港前途有信心的社會活動家的心中說話,這根本是港人的基本「共識」。分别只是顧意承擔的人(筆者自認是其中之一)還在盡力爭持,有利益的人盡快謀取最後利益,在政治上爭取特權以延續他們的利益。不願同流合污的人,有能力移民者盡快移民,無能力移民者默默工作讀書,見日過日,將憂慮埋在心裏,而香港繼續安定繁荣。

港人不可忘卻劉山青案

港人是精明的,但亦是冷漠的,我們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強,我們不會因中共少數領導人扮笑面就假定中共已走向開放及理性。亦不會因為中共隆而重之地為港人制訂基本法,及人大在過去數年間制訂了相當數目的法律,就假設中國已經走向法治。港人在大亞灣核电廠的事件已經清楚知道中共如何對待港人的「民意」。香港對中共的法治本來就沒有信心,在基本法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固然可以看到「無形之手」的干預,面近年少人提及的劉山青事件,更是港人所輕易忘懷的。

筆者不認識劉君,但一直關心劉山青事件。最近有機會與國際特赦會組織多位成員及劉君的一些朋友交談,趁我們還可以放聲高論的時刻、筆者在這裏而至中國的領導人,在劉山青己經被非法拘留(非法是指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五年的時刻,將他無條件釋放。無論在基於人道上、政治上,或是尊重中國本身法治的理由之上,釋放劉君都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

在人道的立場上看,如果國家是在革命或動蕩當中,無數人流血犧牲、是無可奈何的事。但現時中國在力求進步,努力建設的時間,則我們對於每一位人的個人價值,都應該加以重視,只要能力所及,都應該加以保護。對於只是政治見解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加以排斥反迫害,不單是卑陋的事,亦代表着政治不文明,讓這種現象繼續下去,簡直是中華民族的恥辱。劉山青在大陸幹過甚麼事我們不得而知,但以一個普通港人的能力,他大不了是串連大陸的民運人士,給予有限金錢的支持及精神上的鼓勵,如果這算是反革命要判上十年的刑徒,那實在在吾欲無言。國際特赦會已經將劉君數列為「良心囚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甚麼是良心囚犯,那是指「那些並未有鼓吹或使用暴力而純因其政治、宗教,或其他良心上的信仰、種族、性別、膚色、語言等理由和而疲被入獄、扣留或身體受禁錮的人」。這已經是一個國際人權標準。除非我們失去是非觀念,否則很難認為這是一種過高的標準。我相信中國最終必然走向民主開放,今天固執地將劉君關起來的領導人,必為後人所批評。

不可向北方輸送民主意識

令筆者大惑不解是將劉君關起來是否還有甚麼有利的政治理由。釋放劉君對爭取港人信心有利自不待言,不釋放會加強港人不滿亦是必然的害處。劉君亦不同台灣的民領袖、因為他在港全無政治實力,相信亦不會在獲釋後堅持留在大陸「搞事」。筆者想到唯一的理由,是以劉案作為樣版,警告現時在香港爭取民主的新為社會活動家,令他們明白到民主是有界有線的事,一來不可持民意而忽視北京政府的意見,二來千萬不可以將民主的意識向北鼓動。只要有任何動搖到統治階級專政地位的行為,不論合理或不合理,合法或不合法,「無形之手」都可以隨時變成有形之手,將有關人等收起來。

如果「殺雞儆猴」是中共不釋放劉山青的政治理由,那恐怕只是枉作小人。

香港的民主派及社會活動家都是充滿所謂小資產階級的功利,現實及善變本能的人(但還算是有理想的人)。大家如果小心比較一下「反核聯席會議」及「爭取民主政制聯委會」,又或者「反對公屋富戶政策」之類的計會活動團體名單及「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就可以看到香港的社會活動家的功利之處。

不少甚具公義形象的財運領袖,在劉君的事件不是未盡全力,而是未盡過任何力。劉君被傳聞是「托派」,而「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中亦有托派組織在內,而托派是中共所敵視的政治意識形態組織,於是乎我們香港那些有頭有面,好大喜功的社會活動家就紛紛潔身自愛,置身事外。只是,如果我們因為政治立场不同就對違反人權的事而不見的話,有朝一日,專制的政權對香港的壓力團體及民主人士欺壓之時,我們又有什麼面目,向民眾及國際間的與論,尋求道義上的支持?

海峽兩岸法治都是兒戲

最後,在法理上,及在有一個時機,可以讓國政府在不失面子的情况下,釋放劉山青。根據中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服刑者被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現時正是劉君服刑十年的中段時間,在這時刻釋放最少可以在法理上自圓其說,雖然,在道義上劉案將永遠是中共統治下的一個污點。據知最近有些朋友接觸新華社,希望可以安排探望劉君,但新華社拒絕安排,只着探問若自行向有關當局查問,中國之大,又如何查問?

最近台獨分子許這良以「煽動暴亂罪通緝犯」的身份,出國回台,而台灣政府的處理竟是拒絕罪犯入境。對犯罪的人不敢逮捕,在可笑之餘亦印證了台灣法律的欠缺權威性。中共有把劉山青扣留,投入獄中,但無膽公開審訊,無膽讓親朋探望,同樣是因為法律本身的不公義,無勇氣公諸於天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華民族基本上已站來了,但代表這一偉大民族的政府,是否同樣有「格」站了起來呢?

(附圖為去周日本港爭取釋放劉山青人士在街頭搜集名的情况「南華早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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