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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治化理應撥亂反正 兼談七年前的劉山青案

法律政治化理應撥亂反正     兼談七年前的劉山青案

經濟日報 中國法制瞭望       12月1日

■黃覺岸

筆者在本欄不談政治問題,今次選了七年前港人劉山青在廣州被判十年刑期的反革命罪一案爲題材,並不是希望法律政治化,而是希望政治法律化。換另一種說法,是希望中國能眞正走上法治之路,法治是指能夠發展成爲公平、正義、公正,合理,是維護中國公民人權的制度化保證,不再是所謂階級鬥爭的武器。

法律可以嚴峻、苛刻,但必須是清楚及公正,令到守法的人知道如何守法。更重要的是,人民應有基本的人權,法律的實施不應影響到這些權利,否則就是不義的法律。十九世紀時,社會法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及實證主義法學(Legal   Positivism)盛行,對於古典自然法學(Natural   Law)中的觀點,例如法律應有合理性,自然法爲較一般法高,爲原則性的法律,法律應有公正性(   Justice)等等,批評爲幼稚及落伍,不受到重視(其實這是與當時的工業革命及資本主義的興起有關,有機會另文討論)。

中國未必有資格簽署人權公約

但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經歷了兩次大戰的經驗,西方的法學家重新考慮到自然法的價值。最明顯是法律應該是公正及自由的代名詞。自然法被加入人權Human   Rights的權念,於是乎有《世界人權宣言》、《北美洲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宣言〉、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提及的兩條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等各類與人權有關公約。各國的法律,從此有了一些共同的基本規範。舉一個例,希特拉將猶太人屠殺之前,是先立法律的,用實證主義的觀點,這是法律,因爲這是存在及有效;但用新自然法的觀點,這並不是法律,因爲是侵害人權及不公義的。是違反了公約的原則的。同樣道理,南非的種族隔離法律,及禁止報紙報道黑人暴動的法律,由於不公義性,在新自然法學者眼中,這些不應算是法律。

筆者是絕對支持新自然法的人權觀念的。雖然這是西方的文明,但應算作人類文明的發展。中國已經簽署了一些人權公約,例如八六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但是否會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中提及的兩條公約?是否有資格簽署上述公約?筆者表示懷疑。因爲中國有反革命罪這一類不義的「法律」存在,亦並未有公平、民主及普及的選擧,簽署上述公約的可行性及實質作用,意義都大有問題的。筆者不長篇大論地引述兩條公約的條文,這裏只指出公約中較爲重要的大原則;當任何被懷疑犯法的人被捕或拘禁而失去自由,應在合理期內審訊或釋放,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無罪。任何人之行爲或不行爲,於發生當時依國内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爲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對於自由方面,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之自由。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承認。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爲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期待「政治法律化」有出頭之日

曾經有留意本欄的讀者,相信會知道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中,與上述原則牴觸的情况清楚地存在,例如不承認無罪推定;法律刑罰在犯法後加刑(記得「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决定」,「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指示,是適用於决定公布之前犯罪)。另自由權方面,雖然中國憲法亦有類似的保障條文,但由於有「反革命」這類政治性犯罪的存在,漏洞是明顯不過的。一九八一年,香港有一位叫劉山靑的青年工程師,到廣州探望當時的民運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等人,結果劉君被捕及被控反革命罪,判監十年。劉君的被捕、審判,判刑的過程都是神秘而保密。七年以來,除了劉君的家人外,劉君的朋友一直未有機會探望他,他從未有機會對「反革命」指控公開申辯。筆者最近取得了劉君的起訴書及判決書。這裏節錄一部分,讀者可以用常識作判斷.這究竟是刑事罪的指控,還是政治性的指控。

「劉山靑是反共勢力分子,多次潛入廣州、上海向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等人傳遞反動書刊。。。。。。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刊物,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回香港。同年七月,被告先後向何求,陳爾晉進行煽動,汚蔑我中國共產黨『不是眞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並鼓動他們『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而叫囂:要通過『發動工人羣衆搞民主運動』推翻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到全國各地串連非法組織,策劃來穗召開『全國民代表大會』,還積極支持資助何求成立『中華全國民刋協會』,妄圖組成一股政治力量,以配合反華反共勢力大肆製造反革命輿論」還有其他類似的指控,其實都不離開一般人所理解的言論、出版及結社自由。分別是,劉君的行動挑戰了專政者的政權。當法律政治化了的時候,無可避免地會因人、因事的情况不同,而判刑也不相同。例如王賢案及本欄在三月十四日所介紹的楊巍案,就只判刑兩年,而國内的魏京生,則判了十五年。除非中共取消了反革命罪,釋放了因爲民主運動而被判刑的大批被國際特赦協會收列爲「良心犯人」的政治犯,否則筆者不贊成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接受中國簽署該兩項人權公約。筆者這句說話並不只是站在中國人的利益而說而是站在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的角度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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