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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二

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之二

雲泥之別

羅承勛之所以量甚輕與迅速獲得假釋,(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一般犯人須服刑過半,始能獲得假釋。)獲北京人民法院院長的解釋,「是考慮了他的情況和認罪態度,在審訊過程中一直老實;在服刑改造刑認罪服法,態度良好。」

因此,筆者不禁想到,民運人士在被捕以前,於官方強行壓制和迫害民刊之時,就已經屢次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和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的條文,駁斥中共的無理壓迫。被捕後,一向堅持原則的他們,自然據理力爭。例如王希哲就曾當庭引馬列主義的經典自辯。由於中共嚴密封鎖有關他們的消息,筆者祇知王希哲、徐文立曾自辯及上訴,劉山青亦否認控罪和上訴,其餘的至今仍下落未明。但如果他們其中有「認罪服法」者,一定會像現時的羅承勛和過去的楊光(《探索》矵編輯,因指證魏京生而不予起訴,尋且被免予起訴)一樣,被列為樣板事蹟而見諸報端。

然而,就我們所知,被捕的民運人士,除下落不明者外,一律被控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而被判十年或以上徒刑。辦刊物宣傳民主思想和批評專制特權,以至探索中國前途;與向美國情報機構提供情報;兩者之間,是不可以度量計的。但是,前者的合法合理行為,卻換來重重刑罰;後者卻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難道中共認為爭取民主的言行比間諜行為更可怕嗎?說穿了,中共顯然視爭取民主的力量為大患;對於肯「俯首認罪」的合作者,尤其願意偽造事實誣衊他人如楊光者,卻不管其刑責如何,予以輕判的。

由此,劉山青被判刑十年的事件就不難理解了,根本缺乏足夠證據支持。況且,他與民運人士交流而至支持他們,也不能構成罪名。但從他被捕後一直音訊全無和對法院的判夬表示不服而上訴,足證他的據理力爭,拒絕與官方合作誣衊民主運動的。因此,他就要比長期資敵的羅承勛坐多九年牢獄了。在中共官僚眼中,法制其實是一根隨心所欲的棍子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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