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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行3

軍行3

劉山青的權利被確保了嗎?

中大學生的信,曾列舉許多事情,義正詞嚴地質詢中國有關當局,在處理劉山青案時,「有否認真根據憲法之精神,給予疑犯及有關人仕以必要及合理之權利」?但法院覆函卻避開了那些事實,只是籠統地答稱:「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又是偽善地強詞奪理,與事實不符的。因為:

首先,憲法規定公民所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例如:言論(第35條),人身自由(第37條)禁止對公民進行誣告陷害(第38條),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第41條)等權利或保障,劉山青在被秘密拘留時起,都是完全被剝奪了的。整個事件過程的許多表現,都已作出了說明。

其次,從被拘留到開庭審判,劉君被完全剝奪了自由及與家人的聯絡,長達一年多,國家機關完全不依照《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的拘留、逮捕、起訴、審訊等的期限行事,也不按照刑訴法第43、50條的規定依時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劉君的家屬(甚至劉君的親人多次到廣州向有關當局查問,也不獲明白告知)。刑訴法第111條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第121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第129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對第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等等。但劉山青有無自聘的辯謢人呢?他的近親屬並沒有獲得通知開審事,因而無從列席以獲知審訊情形,更無從依照法定權利提出上訴,亦即被完全剝奪了聽審和上訴的權利。當局這樣做,顯然是害怕劉君的親屬會看到審訊的不公正實情,聽到劉君的自辯(如果他真有此權利的話);這些真相將可能被洩露了出來,揭破中共的審訊假戲。因此,這些權利之被剝奪,進一步反映出這件冤案是被精心地泡製、蓄意地保密的,並無「公開」可言!因而是違法的!

總括以上的剖析,廣州法院這封覆函,不但沒有證明劉山青確實犯了被起訴那樣的罪,反而說明了劉山青是新冤案的受害者!

我們要向中國當局製造出這宗劉山青冤案提出強硬抗議。中國當局必須把它完全平反,立即恢復劉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正如對其他被囚民運人士一樣)。

我們同時要向中國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提出挑戰;假如他們確信對劉山青的控罪真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就必須把那些「事實」、「證據」,和審訊記錄等資料,全部公開出來;同時把劉山青的答辯詞全部發表,以讓社會人士知道他的確實解釋,這樣才不是只憑片面之詞,繼續表演一言堂,從而證明他們的「正確」。假如他們繼續拒絕這樣做,那只能證明他們根本拿不出事實和證據,法庭的開審記錄根本見不得光,劉山青的答辯是有力地說明他自己無罪的。

顯然,中共的各級領導幹部,即使在社會人士的不斷催促下,也不會公開上述的資料,和立即釋放無辜被囚戰士的。但歷史是最公正的證人。將來,真相總要大白於天下,冤案遲早總會平反的。

劉山青雖然暫時蒙受了奇冤大辱,要長期飽嘗拆磨苦難,但他寧願選擇這條最坎坷難行的路,也不肯向只有歪理的罪惡官僚低頭屈服。這表現出他是非常可貴的堅持真理的勇敢戰士,顯示出他的崇高精神和品質。

中大同學們的勇敢熱情呼籲,正是這許多堅強戰士形成的感召力的反應表現之一。

劉山青和所有反官僚而被囚的戰士一樣,他們的血汗苦難和犧牲是不會白費的!繼續堅持鬥爭吧,真理和正義都在你們一邊,人類在向你們致敬!

198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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