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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自傳之營救劉山青十年----013

      各港報的上述報導說明了:

      第一,劉山青在本港受教育及工作的全部歷史和表現,為許多同學、同事、朋友所認識,認識他的人諒會相信他不是甚麼壞人,而是一個品德良好,愛人民愛祖國的進步青年;即使到國內探望被捕民運份子家屬,他純粹由於對那些家屬的關懷與同情,進行慰問;這樣的探訪是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而不應構成什麼「罪」;何況,爭取中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活動,決不是什麼犯罪的行為。因此,如果中共以劉山青去探訪被捕民運份子的家屬而拘捕劉君,那是絕無理由的。

      第二,如果中共以劉山青在政治思想上持有與中共不同的意見這一原因而拘捕他,那便是以思想入人以罪,同樣是亳無理由的。這樣的拘禁也是直接違反中共所頒行的憲法條文的,它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等自由(第45條),這種自由當然意味著容許存在不同的言論、思想,它規定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46條),這當然更應有信仰不同政治思想的自由。而這樣的拘禁更違反了它的第47條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違反了它的第54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中共拘禁劉山青整個的過程,也是直接踐踏了中共自己製定而在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該法律」)的,具體的表現是:

      1該法律第50條規定,在逮捕後,「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廣州巿公安局不但在兩個多月內沒有履行這項規定,而且,在劉君的父親見到公安局負責人時,仍沒有得到通知逮捕的原因等事。

      2該項法律第92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從去年12月23日起,到劉父見廣州巿公安局人員證實劉山青確被逮捕時止,已有兩個半月以上;由劉被捕時起,到各港報報導這件事件時止,則又已三個多月了,但報導仍未知悉劉山青已獲釋放或已予以起訴。

      雖然這項法律為官方的無限期地羈押作了「解釋」,說什麼「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但像劉山青這樣的情形,卻談不上什麼「案情複雜」,更不會是「特別重大、複雜的」吧!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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