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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自傳之營救劉山青十年----012

十月評論的軍行很犀利,我的事件在四月三日見報,他在四月六日發表了三千多字的文章,全盤地分析了事件。

他指出,「中共拘禁劉山青整個的過程是直接踐踏了中共自己製定而在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該法律第50條規定,在逮捕後,「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另外,「中共中央第九號指示:凡是參加過民間組織,或者提供過本單位的工具或者材料,以支持民主運動,或者曾經閱讀過這類(民間)刊物的人,都在清查之列。凡是黨員、團員、或者幹部,有以上任何一種聯絡,都要受處分或動員退黨。這些規定顯示,中共要鎮壓的對象是很廣泛的。---    如果這些人踏入國境,便有「受處分」之虞了。劉山青的事例,便是這樣的一個警號!」

『劉山青應獲立即釋放!

軍行

十月評論    第九卷    第四期

      香港各大報章近日廣泛報導香港青年劉山青被廣州巿公安局拘捕一事,已引起社會人士的關注,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關心祖國的香港同胞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問題,而且顯示出中國的法制仍然是有名無實,執法者繼續在違法枉法;在這有法不依的國土上,不但國內公民的應有自由權利不斷遭到踐踏,而且海外的同胞在回國旅行時,也動輒有被拘囚的可能。

      據報導,劉山青於六年前畢業於香港大    學,求學時曾任港大時事委員會委員,和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在四五天安門事件時,曾表示支持北京群眾這次革命行動。畢業後,他繼續關心及支持各地社會運動和鬥爭,例如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居住權利,佳藝電視倒閉後被裁員工的鬥爭等等。近兩年,他更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並與中國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所有這些都表現他是熱愛人民和祖國進步的有為青年。在被捕前,他任職本港一公司為工程師,也曾任教師職。

      但在1981年12月25日到廣州,打算探訪被捕的中國民主運動人士的家屬後便即返港。但去兩個多月,他的家人完全得不到他的音訊。今年3月中,他父親到廣州巿公安局查問時,才得到該局人員口頭證實劉山青已被該局拘捕,但並未獲告知拘捕的原因,和是否會公開審判,亦被拒絕與其兒子見面的要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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