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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存在是為了誰?

        有人問了我這麼一個問題:「為什麼會有『規定』這種東西?」原因是對方最近工作的場所裡,出於種種需要與必要,將過去沒有特別明文規定的事情,全部都變成了明明白白不可逾越的規定。像是要嚴格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或是禁止收受客戶贈送的禮物或主動提供的飲食之類,很基本又很微小的事情。

        像這種問題,應該從何說起才好呢?雖然這裡講的是「規定」,但這些規定的實質意義卻與「法律」無異。規定與法律之間的同質性並不只是「違反了將會遭受懲罰」這麼簡單的反射動作而已,而是在其背後更根本的意義。

        也就是說──規定與法律一樣,都是為了「保護所有的人」才會成立。

我知道現實中有很多並非保護所有人,頂多是大多數人,甚至是少數與極少數人的爛規定與爛法律,但既然對方問我的是「為什麼會存在」這種本質意義上的問題,我這裡也只就最理想的狀態去解釋。

        在最理想、不受任何利益與現實環境因素干擾的條件裡,規定與法律,都是為了保護所有人才會存在的東西。因為規定也好,法律也好,都是最基本、最底線的道德要求,人類所建立的社會共同體要能夠持續,就需要這些規定與法律所劃下的最基本底線,才不至於崩潰。

        舉例來說,像是法律禁止殺人好了,為什麼要禁止殺人?因為殺人對殺人的與被殺的都不好,甚至對知道的人也不好,因此,為了保護所有人,必須禁止殺人。

        以我聽到的問題來說,為什麼要禁止收受禮物?因為只要收受了禮物,無論禮物的價值大小,都必然會欠下人情。人情有自願的與非自願的,也有好的與壞的,就算一個人可以判斷這份人情可不可欠、該不該欠,可是也不可能全部的人都擁有這種判斷能力。為了避免最糟的狀況發生,也為了在最低底線上保護所有的人,自然就得規定「不得收受禮物」這麼一件事情。

        老實說,這種作法很傻──就跟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樣傻。不對,我得更正這個說法,這其實跟頭痛砍頭,腳痛砍腳是一樣的作法。

        頭會痛應該怎麼辦?因為有頭所以頭會痛,所以把頭砍掉就好了。

        腳會痛,當然也是一樣辦理。

        這種作法很笨,超笨,笨到不行,因為這只是最低底線的標準,也就是最簡單、最確實、最直接針對問題的方式。所以才會頭痛砍頭,腳痛砍腳,只要沒有那個部位,自然就不會因為那個部位而痛到身上。

        收受禮物欠下人情,難免會因人情而發生問題,所以要全面避免這種狀況,最笨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禁止欠人情,於是才會產生這種規定。

        同樣地,因為殺人就會有人被殺,有人被殺就會牽起一大串激烈的情緒,為了避免這一大串激烈的情緒與後續危險效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禁止殺人。

        法律也好,規定也好,都是基於相同的道理,為了保護所有的人,所以必須將最笨的方法徹底執行下去。

        老實說,這其實是很法家的作法,因為不相信人類可以進步,不相信人類可以大規模的成長,不相信人類在群聚成一個大群體後的道德標準與心理成熟度,才會定下這種最低限度的標準在那邊,禁止任何人去踏。然而事實上也確實如此,人類的本能會尋找跟自己相近的其他人,而所有與自己相近的人一但集合在一起,最後完成的也不會是真正的自己,甚至群體的意識還會凌駕於個人之上,將群體中的所有成員耍的團團轉。當人從個體變成群體時,其中的道德與心理狀況就已經難以規範,若是不用個絕對性的標準擋住,誰也說不准那些聚合成新生命的群體會幹出什麼傻事來──法家就是基於這份不安與不信任,才會以規則跟法律來強加規範所有不該碰觸的禁忌。

        然而,就算是不信任人類的法家,本身也是對人類懷抱著愛的,不然只要放著其他人自生自滅就好,何必用規定、用法律去約束他人的行徑?

        所以說,規則也好,規定也好,都是為了保護所有人才會存在的東西。如果所有人都可以保護自己,那麼規定當然也無從著力,但是在一大群人之中,又有幾個能作到「隨心所欲而不逾矩」?

        所以說,法律與規則的存在,自然就有其必要性。

而這個必要性,則是來自於要保護所有人的愛心。

        在此我們不討論惡法亦法之類善惡價值的問題,而是單論其本質。

        規則也好,法律也好,都是為了所有人而存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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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7 20:23 透過電腦版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