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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青》之二

黃覺岸《簽署協議之後,請釋劉山青》之二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告,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监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辦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是踐踏人權的行為,亦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带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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