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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法律硬梆梆的,可是不瞭解法律,在這個現代社會很有可能誤踩地雷。求職也好,生活也罷,法律形成一道隱形的網,將現代居民納入其中。今天發生一件事,我很慶幸自己有認識懂法律的朋友,自己也不算法律白痴,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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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郵差送來應該是八月下旬,九月上旬上市,我擔任某圖書寫手,將出版的兩本新書。

 

一本是一直由我執筆,A系列作品(已經是第八本),以及過去由其他寫手負責,後來也轉為由我執筆的B系列作品,首輯出刊。

 

現任負責對我這個窗口的編輯和之前去年一開始合作的編輯不是同一位,所以她並不瞭解合作之初我們討論過作者筆名,也就是那時定下了我使用的劉xx、吳QQ和鐘EE三個筆名。在此情況下,她在B系列這本書使用了一個我根本沒有被告知,不知道從何處生出來的筆名(張OO……這哪來的名字=   =)。

 

我翻開合約,合約中記載雙方買賣的是著作財產權與出版授與權,故著作人格權並沒有被轉移。也就是說緊管這本書的每一個字都被出版社買斷,可是我依舊擁有對外主張作品為亞麻律原著之權益。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如果今天一個筆名可以隨便被任何人使用,一來我無法累積讀者,二來這個名字也失去一位作家的代表性。再者最重要的,這牽涉到作家與出版社之間最基本的尊重,作品由一位寫手辛苦產出,冠上一個無可替代的名字,那是身為創作者的榮耀。

 

故在我中午得知消息後,立刻詢問學習法律的友人,就合約內容與法條互相比對,瞭解自己的權益後,出版社也主動致電,說明情況。大概半年以上時間沒有理會過我的主任打來,基本上我很慶幸他表達的很有誠意,對於我的著作人格權表示尊重,故這個非經由我設定,第一次出現的筆名,也按照我的要求以後就跟著我,故也成為代表亞麻律的筆名之一。能保有人格權,基本上已經滿足我的要求,這件事情也就到此為止。

 

不過,氣憤之餘我們也應該檢討一下,到底相關人等之間,是不是還有進步的空間,讓出版合作變得更和諧。

首先,出版社編輯竟然不瞭解工作內容的相關法條,這真的是匪夷所思的事情。我想出版社的在職教育還要再加強,不然著作權相關的法條,配上白紙黑字的合約,若我真的要求償,編輯賠上出版社的信譽未免划不來。

 

再者,我是深信人一定要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這個社會很現實,你敬對方三分,有時候對方不但沒有回敬一兩分,甚至吃定你。只要站在合乎法律,以及道德上站得住腳的立基點,勇敢爭取權益,不但能夠保障自己應得的權益,也能讓對方不把你當肥羊,未來合作也會更有一個基準。當然,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我就會失去這個合作機會。雖然寫手賺得不多,但至少能賺取適當的生活費,還能順便練練筆桿子。做為想要朝寫作這條路邁進,算是早期階段很重要的自我訓練。可是如果一個人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識,連自己的合約都看不懂,也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某個角度來說等於放棄自己存在的價值,讓自己變成被他人操弄的玩偶。

 

讓別人知道自己的原則,這很重要。就像女人不是常說,「我說NO的時候就是NO」,老是半推半就,活得沒有原則,無形中也是在傷害自己。

 

大家真的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台灣的勞工如果繼續軟弱下去,就會繼續被資方剝削。適當的為自己發聲,未來才有可能真的創造出更理想的就業環境。

 

走創作的朋友們,簽合約一定要看清楚,不要不小心​賣了財產權,連著作人格權都轉讓……到時候作品被人家頂用,​真的會欲哭無淚喔!

p.s.   我老媽在我念大學的時候跟我說無論念什麼科系,要學三樣東西:讀經濟學、懂得基本法律常識、會跳國標舞。確實我這幾年深深發現,三者都蠻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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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3)

感謝!
著作人格權原來這麼重要!

可惜這篇不能「收藏」...(垂耳
2012-08-02 12:56 透過電腦版 回應
最近一年就深感困擾
我的例子則是被換了書名,舊作當作新品出版,名字還是我,當然傷害也是我!直到現在纏訟二審,還未定論...苦!
2011-08-04 02:53 透過電腦版 回應
我之前當過上班族,那時候體會過法律的冰冷、不通人情,以及懂得法律的重要。創作時也因此蠻小心的,只是有時候兩難啊……譬如想要跟出版社談有年限的著作財產權和出版授與權,譬如授權五年、三年之類的,而不永久買斷。但這根本不大可能,出版社一句「要就接受,不要拉倒」,為了荷包只好接受出版社的條件。有時候為了生活,創作本身還真是不怎麼浪漫,哈。
2011-08-04 17:40回覆
說的真好
最近我也深深的體會到,法律的重要,而且一開始就不該太心軟姑息養奸,最後讓自己變得更累~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雖然我們寫的是夢想,但其實接觸的生活,或許一點都不夢幻呢XD
2011-08-03 20:08 透過電腦版 回應
就是社會不夢幻,才需要有一個夢幻的慰藉吧……
話說同樣是夢幻的慰藉,看電視的人比看書的人多好多呢(攤手)
2011-08-03 21:2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