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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看守所內部觀察 看守所-中國小集中營式管理制度 Part2

看守所制度:

切斷聯絡——

畢竟由于關押的人員性質不同,進入看守所的在押人員不會像勞改營或监狱犯人那樣直接受電擊或警棍毆打,但也不享有勞動減刑或者家屬會見等合法權益;

之前提到過被關押的人員立即失去了對外的聯繫,無法與家人見面、聘請律師、打電話聯絡他人,當疫情防控開始原本允許的書信往來也完全終止,甚至律師會見在初期也被取消了,意味著即使你家人請了律師也無法與你溝通;

不止在看守所,連法院判決時家屬大都無法現場旁聽,只能視頻觀看過程。

這直接導致了許多嚴重的後果,先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家屬擁擠在看守所門口,其中有不少是從外地趕來,而由於警方沒有詳細告知而導致多數家屬準備不足,沒有及時找到合適的律師或是為關押在內的人員提供足夠錢款或衣物;

更為糟糕的事情是因為沒有對疫情足夠認識(10月發現病例,12月通告疫,1月開始封鎖防護,到2月份看守所才正式宣布防控),對於後續問題都沒有做好應對方案,許多計劃只是臨時性的卻成為長期式,造成更多的不便;

例如由於規定每次提供錢款不能超過1000元,郵寄錢款和衣物的規定改為必須家屬送至看守所,這導致從外地趕來的家屬(無論多遠)不知疑犯具體關押的時限,需要長期滯留在上海,增加額外的負擔後也擾亂了他們正常的生活狀況。

賄賂——

糟糕的環境也同樣有糟糕的管理制度,之前提過看守所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武警負責警戒。

然而不像監獄自負經營,看守所則是國家投入運營,資金需要向公安部申請審批,這意味著實際上看守所是服從於公安機關管制,並非獨立更難以受到監督;

外加常常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特別是近兩年經濟下滑嚴重時期,為了維持看守所運行,在管理上就留出眾多的灰色地帶便於中飽私囊,受賄則更是人所盡知(當然中國政府其他的部門機構收受賄賂,侵吞國家資產的普及也是眾所周知的);

同公安局招聘大量輔警一樣,看守所僱傭了大量的特保來頂替以節省成本,正式工作的民警、醫生與護士,多是水平較低或是犯錯被調職的,級別較低自然工資也有限,對工作完全不可能認真負責,主要是注重於增加收益上面。

行賄的在押人員就是所謂的關係戶,在近兩年國家收緊了民間融資,許多財務投資公司大量以非法集資的名義被收割,大量增加了經濟犯人的數量,而這批原本處於富裕階層的人迅速成為行賄第一大群體(第二大是黃賭毒涉案人員)。

於是乎看守所民警的灰色收益大大提高,之後更是直接明碼標價了,領頭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其他關係戶5000至7000元不等;這直接影響了管教對監室的管理方式,允許帶入特別物品(如書籍、眼鏡、香煙),床鋪睡覺位置的安排等等。

不僅是民警,特保,醫生和其他工作人員都有大量收受賄賂的機會,同樣是明碼標價,例如幫忙帶話給家人或家人帶話進來1000元一次,想要購買外界的食品(並非大帳、小賬上的)必須以雙倍價格購買,而且底價2000元起,想要帶入更多物品乃至部分違禁品都有可能,當然價格另議。

不過因對疫情先前完全沒有重視,當疫情防控開始時灰色手段瞬間批量減少,書籍和食品都已無法帶入,香煙更被明令禁,之後還加強了檢查,其他涉及違禁的物品也多不被允許,而原先帶入若被搜查到亦會被沒收。

這不單使看守所內的在押人員心生不滿,增加暴力事件,也令看守所資金、民警與工作人員的收益大受影響,自然看守所自然要想辦法彌補損失,開始增加大帳內強制購買的生活用品、維生素,盡快向監獄提供需求的犯人(監獄從看守所帶走的犯人需要付給看守所補償金),不過根本無法和之前的收益相提並論,於是又衍生出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由於疑犯在被判刑前都有機會得到保釋,不過各個地區派出所和檢察院規定區別(後續法院判決差別更大),因此除了涉及的罪名外,通關係走路子(賄賂)也是非常重要(事實上主要靠得都是關係)。

若是疑犯本身有關係人脈外加金錢支援的話保釋、處理案件會容易得多,可對於普通的疑犯並不了解如何找律師幫忙,這使得違規操作便有了空間。

原本張江看守所外經常有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招攬顧客,幫助律師接手案件或帶話進看守所。但疫情開始後公眾場合不允許在聚集人群,對於律師事務所尋找顧客成為一個難題,而看守所此刻及時提供了幫助;

看守所不能為疑犯聘請律師,但民警或工作人員會將疑犯信息傳遞給和他們有關係往來的律師事務所,再由律師事務所聯繫疑犯家人,聲稱可以幫助疑犯保釋和處理案件,當家人僱傭律師後事務所會合看守所平分費用;

然而實際上自從中國政府大規模打壓維權律師後,市面上多是不負責任以及涉及詐騙的律師事務所,他們明知無法保釋或者對案件沒有把握的情況仍然哄騙疑犯及其家人簽訂委託書和合同;更有甚者要帶疑犯行賄檢察院與法院,而當無法替疑犯脫罪、減刑時則試圖抵賴,把問題推卸給法院或公安機關。

不僅如此,有些民警更加協助律師欺瞞誤導疑犯,誘騙疑犯家人,聲稱能幫助疑犯保釋藉此詐騙家屬錢財;而不少在押人員模仿了這種行為,他們想辦法博取同監室的人員信任,騙取家人電話和信息,在出看守所後謊稱能為疑犯提供幫助或稱疑犯向其求助而向家屬行騙。

開始時看守所的這些行為並沒有得到重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受害者出現,開始向公安部和檢察院反應,使得看守所也不得不發布聲明,不要輕易相信律師以及透露消息給他人,當然實際運作上根本收效甚微,依舊有不少疑犯受騙而錯過合適的法律幫助。

不過出人意料的是大環境的惡劣下竟然依舊有些管教民警不肯受賄,少數法律援助律師——法庭指派的律師,通常都是走過場甚至使疑犯增加刑期,仍在盡職敬業地位當事人辯護,就同異類和中國反對人士一樣,著實罕見卻永遠存在。

變相虐待——

以上問題雖然糟糕,但在看守所內最嚴重、最惡劣的行為屬變相虐待在押人員。

為了鎮壓反抗以及懲罰違規的在押人員,管教民警會使用手銬鐐銬等類似的戒具,通常只有在出嚴重問題時才會實行;

可一些管教特別喜歡使用戒具,只要監室起了衝突或是不服從管理(哪怕是非暴力式的)都會用手銬反銬在押人員,並將他們靠在鐵窗或定位環上,有時更會使用鐐銬鎖鏈,被銬住的在押人員不但承受關節肌肉上的壓力,更無法獨自進食、上廁所和洗漱,而受罰的人員應對的方法是整天只喝少量的水,減少或不吃食物來減免造成的麻煩和困難;

儘管張江看守所規定凡是使用戒具超過3日的必須上報,但是管教民警會找出變通方法,時常銬上在押人員一天後放開,更幾日再銬,以避過上報檢查。

同樣在監房內的領頭與關係戶也有不少喜歡虐待其他在押人員的,特別是疫情防控看守所人數不足疏於管理時,喜歡虐待的人便有了充足的機會。

而他們虐待的主要對象除了不服從管理的人外,最主要目標即新關押的人員,目的就如同古代的殺威棒一樣,起到威脅和震懾的作用,另有些精神病患和無家人聯繫照顧的也會成為欺壓虐待對象;

虐待方式有許多不同,有些是罰人去做百多個深蹲等超出正常體力的運動,有些被命令喝下一整飯桶水,有些被在廁所裡被人用冷水從頭澆下,少數則直接被毆打等等情形。

不僅是管教和在監室的在押人員,連公安局,派出所的承辦警察亦使用虐待的方式來詢問疑犯;

不像是監獄,看守所與公安局都隸屬於公安機關,相互間幫助隱瞞違規違紀已是常態,早些年新聞提到的許多審訊時虐待疑犯事件都發生在看守所。

近期震驚全國剛剛被無罪釋放,曾關押27年(中國有期徒刑最長為30年)的中國最長冤獄犯人張玉環也曾經在江西的看守所內受到刑訊逼供,(巧合的是前不久,同樣在江西也發生了曾春亮出獄後連環殺人事件,這確實顯示了江西的司法與刑事以及監獄改的成就斐然。)

因為不像管教民警為管制在押人員而進行懲罰,承辦警察(辦案警員)是為了儘早破案審結而向疑犯變相使用虐待,方式除了像看守所民警使用的背銬、斜背銬外,還有包括不限於——連夜提審不讓疑犯正常睡眠休息,故意延長提審時間而時嫌犯令他們挨餓,關緊閉室小黑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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