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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曆史看清朝的一起上訪案件

作者:史遇春

《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二·列傳一百三十九《姜晟·金光悌·祖之望·韓崶[fēng]》裏面,韓崶傳中有一起上訪案件,今天來說說,讓大家見識一下滿清時期的單案處理情況。

這個案件是在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被平反的,此時,美國建國還不到50年(48年,美1776年建國),距今正好190年整。

前文既然談到了“平反”,那麽,這個案件原來一定是“冤假錯案”,既然如此,就從案件的原委說起:

話說當初,清政府治下的山西榆次縣有一縣民,此人名叫閻思虎。這個閻思虎,應該不是什麽好人。閻思虎爲非作歹時,強奸了一位名叫趙二姑的婦人。案件發生後,趙二姑一方將閻思虎告官。

當時的榆次知縣是呂錫齡,他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收取了閻思虎一方的賄賂。因此,這個知縣就逼迫趙二姑,讓趙二姑承認這個案件不是強奸案,而是“和奸”。就是要人家承認,雙方是自願發生關系的,這個行爲,說輕了,就是所謂的“傷風敗俗”,説重了,也不過是“苟合”吧。知縣這樣做的原因,就是和奸的懲戒要遠遠低于強奸,這樣就可以爲行賄的犯罪分子開脫。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對受害方十分不利,一是受害方的冤屈無法申訴,二是受害者的名節難以保全。知縣在審訊過程中的逼迫,直接導致的嚴重後果,就是趙二姑氣憤不過,自殺身亡,以死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受害人自殺之後,她的親屬預估本地訴訟的情勢不妙,就進行了“京控”。所謂的“京控”,就是今天的“進京上訪”。具體“上訪”的過程,史書沒有詳細描述。猜想,這次上訪,沒有圍追堵截,沒有殘酷打壓。上訪的結果,就是“清廷”接了案子,而且,是派巡撫親自提審。

巡撫在今天看來,應該算是省部級的官員了,有爲從二品的,也有爲正二品的。這個清廷派來的大員,親自提審,也沒有審出個所以然來,案件仍然以“和奸”擬結。

案件並未就此結束,禦史,也就是專管監察官員的梁中靖在得知此事後,草疏具奏,彈劾案件處理過程中有瑕疵的一衆官員。上疏後,案件被提解到刑部,經過刑部的詳細審查,該案件的確是強奸,而不是和奸,並且清楚查明了兩次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生的行賄、受賄、請托、傳話、徇情枉法、放縱人犯、回護屬吏等真實情狀。最後的處理結果就是:

強奸犯閻思虎被砍頭;

受害人趙二姑給予旌表;

巡撫邱樹棠、按察使盧元偉及府縣各官員,該降職的降職,該革職的革職,該放逐的放逐,該充軍戍邊的充軍戍邊。

皇帝下诏書,嘉獎刑部堂司各官員能夠秉公辦案,申雪辯白。

梁中靖因爲參奏實事求是,也給他加爲四品銜。

其實,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又十分複雜的案子,其中,有強奸、有行賄、有受賄、有逼供、有徇私、有“進京上訪”、有官官相護、有互相監督、有越級上告等等。但是,最終的結果,還是圓滿的。這至少說明清廷還是有他的法律和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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