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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專輯 江瓊珠

星期日專輯     江瓊珠

江瓊珠的文章很感人,她從我的父親的角度說了很多事,這是我在多年後做這份資料時才知道的。

七年已經捱過

劉山青父親說

星期日專輯

江瓊珠

劉山青,男,香港居民,現年35歲,入獄前任營業工程師。

一九七三年就讀於香港大學。他在三年大學生活中,活躍於學生運動,曾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時事委員會成員。一九七五年他參與反對增軍費運動。一九七六年支持「四·五天安門事件」群眾運動。劉氏畢業後,與其他朋友一同致力於辦工人夜校,以此提高工人的社會意識。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他先後參與各項社會運動:反對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運動及佳藝電視同工爭取復工事件。

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劉氏積極支持中國民主運動,時與民辦刊物人士交流思想。

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劉山青前往廣州,探望被捕民刊人士的家屬,但一去至今。

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劉氏父親向廣州公安局查詢其下落,公安局人員證實已拘留劉氏。

八三年二月,中國政府以「反革命」罪名控訴劉山青,並判有期徒刑十年。

眼前這位老人家因為腦微絲血管閉塞的關係,右手的使用已經不太靈活;然而,在飯桌上,他還是極其努力地用叉把意大利粉慢慢、慢慢的捲起來,然後又慢慢、慢慢的把它往咀裡送。才到咀邊,他忽然又止住,抬起頭來跟我們說:「山青認為自己的理想是對的,他什麼理想我不知道,但我是他父親……」

1.他是父親。他是一個有理想的青年的父親。他的兒子陷於中國監獄中已整整七年。他探監。今年九月,他與兒子母親揹著兩盒公仔麵,一大堆罐頭日用雜物,穿過潮湧的回鄉通道來到廣州勞改工作局申請探監。他們夫婦二人被勞改人員分隔問話半小時。

2.劉山青有沒有把文件或字條交給你帶回香港?

3.年多前山青早已被你們單獨隔離。「我有什麼不跟你們合作的?/我有沒有在報章雜誌攻擊你們?就算你以後不讓我探監、把我兒子處死獄中,事實就是事實。我一直都是在請求你們……

4.結果他失望而回。他看不見兒子。他知道他應該下次再來。這個國家,是這樣。

5.他再去的時候是十月。山青來信說已調往汶塘茶場。於是,他們夫婦再次背起探監的行裝。這次很幸運,申請獲得批准。他由廣州乘大半日車前往懷集,再乘專車往汶塘。抵達時,已是黄昏入夜。這是山區,除了監獄,一無所有。二人由茶場接待住宿。明天才可見到山青。父親說:山青精神不差哪。山青說:汶塘暫無事可做,帶書給我看。父親問:帶書可以嗎?

6.這兒政策常常變,父親事事總要問清楚。父親跟兒子談了半小時話,而且隔得很遠很遠。父親說,最少有七、八呎距離。兒子與父親身旁還有七、八個幹部。

7.父親自汶塘茶場出來。碰上兩個剛放監出來的香港人。汶塘的幹部向他說:你看,我們是會放人的,他們也是香港人哪。據說,他們一個坐滿二十年,一個十年。父親看看他們,覺得他們很老、很老。

8.父親記得,在汶塘,山青安慰父親說:十年好快。父親說:十年其實不快,只是,七年已經捱過。下次來的時候,時間又縮短了。

自從81年12月25日劉山青北上廣州探望民主運動人士的家屬而一去不回,劉父便一直為追查兒子的下落而四出奔走。

82年1月,劉父首先向觀塘警署報警,警署的坐堂沙展說劉案不能受理。劉山青友好便轉向移民局查詢,移民局卻回說當局沒有劉山青出境的記錄。劉父和友好再向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求助,辦事處的職員告訴他們這樣的案件只能向港督申訴才能有機會獲得幫助。劉父卒寫信給當時臨將退休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四月中旬,劉父收到港督回函,聲稱收到關於劉山青事件的來信。

另一方面,劉父又委托一位律師朋友去信廣州市公安局查詢,但書信毫無回音。直至82年3月13日,劉父親往廣州市查詢。事件才開始有點頭緒。

9.他不知道原來他已成為大陸海關加倍留意的人物。他遞上回鄉證,便被海關人員拉去盤問個多小時。他們知道他是劉山青父親。

10.他終於來到廣州。四出查訪兒子下落,處處碰壁。後來旅店的同志告訴他可往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分局查詢。他去,公安局的三名幹部接見了他。

--是的/劉山青已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了/劉山青觸犯了國家刑法目前仍在拘留偵訊期間不能探望/案結後便可探監/如父親願意可寫信給劉山青/勸他服從國家法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我們收到香港方面的律師信,但依例例不作答--一位操外省口音的中年幹部向劉山青父親這樣說。

82年4月,劉山青父親獲悉兒子的處境後,便往新華社香港分社要求協助,新華社港澳組負責人接見了劉父,向他解釋道,新華社是一個新聞機構,不能處理劉案,但可以協助下情上達。

與此同時,劉山青被拘留的消息輾轉傳到英國去,工黨國會議員狄利向國會詢問此事。英國外交部答覆謂:「劉山青不是持英國護照的,香港華人是具有雙重國籍的,倘若中國政府拘留香港華人,英國政府不會提供任何保護。英國已向中國詢問劉山青一事,但迄今沒有任何答覆。」

事實上,中國政府不曾就此事作過任何反應。直至83年中,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就劉山青事件的處理手法及司法程序向中國公安部查詢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於8月以書面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青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中國的答覆被公開後,由一群劉山青的友好組成的《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立即發表聲明抗議。

對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致中文大學學生會覆信,我們的態度如下:

一、信中指出,劉山青一案是「公開審理」的,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即使劉山青的近親,事前對此亦一無所知,致使他們不能出席旁聽。同时,此案既屬公開審理的案件;换言之,其審訊記錄理應對社會人士公開,不屬國家機密。因此,我們要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此案的全部過程。

二、信中提及劉山青被控罪名和量刑根據,但僅將中國刑法第九十條與一百零二條的內容作為罪狀。對於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例如,該信指出:劉山青「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但是卻沒有言明他發表了什麼言論,在何時、何地進行這些活動。因此,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不盡不實的。

三、劉山青被指犯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我們認為,中國公民根據憲法規定,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任何中國公民(包括居港中國人),均不應因其言論和思想負上刑責。

我們認為,思想和言論自由,是社會應赋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劉山青與其他民運人士因為行使這種權利而被囚,是於我國及香港人民不利的事,因此,我們呼籲全港市民聲援劉山青,要求中國當局公佈劉案全案情及釋放劉山青!

11.父親獲准探望兒子是83年的事。父親說:不見山青年多,他瘦多。父親又說:山青神情差,目光呆滞,像個傻佬。但是,山青很堅強,父親說他近年比從前冷靜多了。

12.這以後,父親每年獲准探兒子兩次。山青還在梅縣監獄的時候,父親要從廣州乘車十多小時才可見著山青。而每次,父親總帶點零錢和食物給山青。父親說:監獄冷有錢才可買棉被。

13.如今,山青换了監獄,車行又是七、八小時。父親說:茶場路爛,路難行。不過,父親又說:山青是我的兒子,即使是絲路也要行。

14.七年。父親愈來愈老。手脚活動漸漸遲緩、五金工場大概快不要他。父親希望山青早一點回來。父親該是退休的年紀了。

15.父親問:「我的兒子沒有破壞國家,沒有傷害人民,只有思想分歧。七年還不夠嗎?」

  (本文部份資料轉載自《劉山青陷獄五年集》)

星期日雜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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