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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自傳之營救劉山青十年----014

      為了促進中國實施真正的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阻止冤假錯案的重演,劉山青的家屬、友好以至一般社會人士,完全有理由要求中國政府依照法律公正地、公開地處理劉山青事件。如果中國政府認定已掌有真憑實據證明劉君犯了罪時,就應該進行公開的審訊;在審訊時,劉君的家屬和友好應有聽審權利,劉山青亦依法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行使各種自己「陳述和辯護」、「最後陳述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審訊過程及其記錄也應公開發表,以昭公允。

      但如果劉山青根本沒有犯什麼「罪」,而只是犯了「欲加之罪」,不同思想政見(如有的話)之罪,那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釋放劉君。

      既然該項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第111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中國的司法機關就必須做到「有法必依」,而不能執法犯法。既然它也規定「人民檢查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第97年);那麼,檢查機關便必須依法處理。因此,上述對劉山青事件的要求,即便照現行的中國法律,也是完全有理由的、正當的。如果中國的執法機關和人員不這樣做,那就再一次地自暴中共所定的法律是裝璜門面的,騙人的。而八一年被無理逮捕的全國各地民刊及民運戰士(已知的有卅餘人),至今未聽到或見到報導他們已受到公開審訊和判決是否有罪,又未獲釋放,這使人不能不疑慮有更多的被捕者也遭同樣對待。

      而且,儘管上引法律第3條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但實際上在這項法律公佈施行之後,已知有許多人(如劉青等)便是被法院以外的「其他」機關──公安局非法地「判處」「勞改」(用好聽字眼形容的變相囚禁。)

      上引的這些事例,在在表明中共即使對自製的「法律」仍然不依。他們一直在自己破壞自己的威信,加劇人民對它的三信危機。這些就是最具體的表現。

      個多月前,《百姓》刊出了一篇題為《神州路冷》的文章,作者方易軍(原是本港某大專院校學生)自敍他在國內「無理被捕,繼而無辜被判為『特務』,坐了五年牢」的經過。在中國的冤假錯案五年來已不斷地平反了無數宗(當然有更多的還未得到平反),而新的仍在不停地製造出來!掌權者以為自己有權烈以任意胡作亂為,繼續幹「和尚打傘」的勾當,那結果只是在自己斷送自己在國內外人民中的信用、信仰、信心(如果這些還在某些人中有若干殘存的話)。這亦等於在自掘墳墓!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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